我国互联网管理模式创新与转型
2008-10-08 12:01:44 来源:WEB开发网加强调网络管理的德法互动
网络管理是一种社会控制,而实施社会控制有许多手段,其中法律和道德是其中重要的因素。法律是一种正式的管理文化,具有刚性约束力,但是社会发展还有非正式管理文化的约束,社会道德就是其中一种。而道德主要通过影响人的社会心理发生作用。因此,网络管理必须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互动研究。
网络伦理(网络道德)比之网络法调整网络社会关系具有更广的范围和深度,它将担负起网络法上无明文规定的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网络上涉及一般领域和私人生活方面,国家和政府只要倡导主流的网络道德加以调整即可。如果生搬硬套,反而会损害网络法的权威性。基于网络社会人的自由与自治的需求,相当一部分的网络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可以留给人们所凭借的理想和价值观去作自由的选择。
网络道德自律是网络法治秩序的最高形式。网络法治秩序主要不是来自于它的外在强制,而来自于它被信仰,成为网络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观念。任何"他律"只有转化为社会成员内心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效能。
社会学家博登海默探讨了道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厉以宁先生也有过类似的分析。他认为道德激励是个人持久主动性、积极性的源泉,道德激励与利益动机是相容的。自律是道德约束和道德激励的统一。在网络社会这个强调自由、开放、共享、创新的社会里,道德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具有空前的重要性。网络道德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只会是更加突出。西方社会在网络发展上多运用行业自律手段,就是强调了网络道德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社会功能。
倪正茂教授认为,"法的发展,正经历着激励法包括奖赏之法在全部法律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的过程……有朝一日,惩罚法将退居次要地位,而激励法成为法律大厦中的主体,在法律体系中占主要地位。"网络法中激励法的分量应当是主要的。他同时认为,强调网络法中激励法的重要性,决不代表我们否认对某些违法行为的惩罚功能的存在。网络法的激励与约束功能同网络道德的相关功能差别在于网络法的功能是外在的他律,而网络道德功能是内在是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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