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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李某作为买受人,袁某作为出售人,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400万元向袁某购买系争房屋,该合同甲公司作为居间方。同日,李某向袁某支付定金10万元。李某实地查看了系争房屋,袁某告知李某12楼上房间楼板(屋面)系自行搭建。2015年9月5日,李某通过手机向中介公司经办人发出数条微信,主要内容为:卫生间漏水一事,房东何时能处理好?另,该房屋楼上两间,是房东不请正规公司来建造的,完工后房东应该要做房屋质量检测的,请房东出示房屋质量检测证书,如果房东当时疏忽没有做楼上两间的房屋质量检测,请房东补一个房屋质量检测证书。在向你们(中介公司)了解这套房屋的信息过程中,反复问你们,房屋结构是原来的还是房东改变的,你们说房屋结构是原有来,而房东说楼上一层是自行建造的。房屋检测费用可由我承担,但房东要配合提供资料。
2015年11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沪闵房管附违认梅字(2015)第018号《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认定系争房屋附有违法建筑,该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将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房地产登记。同日,该决定书送达给了袁某。袁某签收决定书后,亦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1月16日前将屋顶的违法搭建自行拆除。同月18日,袁某将系争房屋的屋顶上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李某、袁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袁某返还李某购房款124万元,并偿付截止判决生效之日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0日起算;以11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9日起算;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30日起算);3、袁某赔付因其过错导致李某再次购买同地段、同房型的房屋差价损失30万元。诉讼中,李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法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于2016年3月16日再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袁某继续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袁某赔偿因违章建筑拆除而造成一间房间交付不能所造成的损失126万元。袁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李某袁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解除;2、李某偿付违约金8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20%计算)。
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袁某虽未全面、明确告知李某房屋二层存在部分违章搭建,但尚不构成恶意欺诈的程度。并且在之后,袁某告知李某房屋二层有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李某不仅没有表示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而是与袁某签订了补充协议,并支付了4万元房款,显然李某对于房屋存在违法建筑的状况表示了接受。房屋转让价格是经过李某充分考虑、衡量后与袁某商定的,该价格并不是仅仅考虑房屋产权之建筑面积来计算,而且还包括房屋结构、楼层、装修等诸多因素。在2015年9月6日李某、袁某的沟通中,双方对房屋的价格亦作了说明。虽然系争房屋二层的违法建筑已被拆除,但并不影响双方对合法不动产的交易,双方可以按合同约定继续交易。
结论: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应查验产证面积和实际面积,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而购买涉嫌违章建筑部分的面积,否则会面临因系争房屋存在违章而无法过户的法律风险,此种情况下,买家即使以卖家签订合同之前未告知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法院在违章建筑部分及时拆除的情况下通常不会支持买家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的诉请,而是判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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