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是新加坡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
2、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成立于1971年,归财政部所属。
3、除不发行货币外,全面行使一般中央银行的职权,包括指导金融业、监督银行的各项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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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实施金融货币政策。
5、②接受政府存款,代理政府发行国库券和其他政府债券,管理国库和国家外汇储备。
6、③依据有关法律,审批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撤并,并进行管理、监督、稽核。
7、④管理和干预金融市场。
8、⑤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接受其存款,并以 “最后贷款人”身份向他们融通资金。
9、⑥依据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行管理和监督。
10、⑦代理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等。
11、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但不是发行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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