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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应加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2008-09-05 13:21:12 来源:WEB开发网   
核心提示:虽然只是短短的几行字,但对于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环境下应加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不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一步,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一般而言,电信企业不应以收集、转让个人信息资料作为其营业收入,为了更好地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草案对社会发展、个人隐私的意义,以及更深入地了解运营商等企业在保护

虽然只是短短的几行字,但对于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一步,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为了更好地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草案对社会发展、个人隐私的意义,以及更深入地了解运营商等企业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有哪些责任与义务,记者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研究员丁道勤先生。

徒有刑法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

记者: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有何积极的意义?但在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仅有刑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哪些隐忧?

丁道勤:刑法修正案(七)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方面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坚实一步,保护个人信息,刑法先行。近年来,在商业、金钱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刑法修正案(七)这样的规定很有针对性,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但刑法具有谦抑性,仅仅是针对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一般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还不能适用刑法。

运营商肩负告知和保护义务

记者:毫无疑问,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信息时代。电信企业作为网络服务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丁道勤:电信企业(包括电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互联网接入与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通信信息保护负有特殊的责任。一般而言,电信企业不应以收集、转让个人信息资料作为其营业收入,也不应以提供免费信息服务作为换取用户个人信息任意使用的当然条件。电信企业对用户负有以下二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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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网络 环境 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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